一男女溜进了小树林:30元一次的卖淫活动被抓获

 近日,广西柳州发生了一件奇葩案件。一对男女趁无人注意,鬼鬼祟祟地溜进了小树林附近的草丛中。附近早已待命的民警立刻出动将二人抓获。原来,女子是在草丛中进行卖淫,据她自己说是30元一次。被警方抓获后,她羞愧道:“我错了,千万别把这事告诉我家里人”!目前,女子韦某和男子熊某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。

早知今日,何必当初呢!从视频中看,两人正在准备,尚未进行性交易。卖淫嫖娼行为是相对的,其基本特征即一方给付财物,另一方与之进行淫秽活动。通常来说,只有抓到现金交易,一般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。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据相关司法解释的,这里的“情节较轻”主要包含两种情形,第一种就是已谈妥价格或给付财物,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。第二是初次卖淫、嫖娼,认错态度好,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。
本案中,女子韦某和男子熊某被处以五日行政拘留,属于这里的“情节较轻”。
单独的卖淫、嫖娼一般是违法行为,因为它破坏了公序良俗。但如果出现聚众、容留或强迫他人卖淫等行为,则其社会危害性就不一般了,此时它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,故要作为犯罪处理。
另外,对于卖淫、嫖娼之间达成的一方要给付财物给另一方的“协议”,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,自始至终不会发生效力。
因此,如果出现了事先谈妥价格,但事后却白嫖的情形,没拿到钱的另一方也不能向对方索赔。在《刑法》上,嫖资属于非法债务,白嫖的一方同样不构成诈骗罪。
当然有朋友可能会问,白嫖的一方是否属于用欺骗手段构成的强奸罪?答案为否。根据强奸罪的定义来看,在发生性关系的同时,男女双方均为自愿的。女方只不过是发生性关系的取财动机受到了欺骗,而动机被骗,男方不构成强奸罪。
因此,此案中的韦某的确是自作自受,自食其果。对此,你怎么看呢?
奇葩男女的日常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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