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男2女是聚众淫乱罪还是嫖娼?

 讲个案例

该案例中的嫌疑人名叫王杰,男,1973年出生,大学文化,湖北省武汉人,案发前系某公司的员工,现无业。在该案的案发之前,王杰应该是有一份很好的工作,享受着不错的薪资待遇,但是该案发生后,王杰或许是不适合再在该公司工作,便被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,那么王杰到底是干了什么事情呢?
要说王杰也算是一个在“食色性也”上栽跟头的人,此人案发时已有48岁,或许是兴趣爱好,他在2021年便开始策划一件不能对外人道也的事情。原来48岁的王杰在上网的时候结识了几个网友,通过多日的聊天,王杰与网友分享了一下自己的计划,也就是想来一次多人运动,人也不多,二男二女。
在虚拟的网络上,谁也不认识谁,王杰在说出自己的想法时,或许他也是这么认为的,别人不愿意也没有关系。但是令王杰欣喜的是,他的想法得到了几个网友的一致认同。于是王杰便开始制定详细的方案,例如时间、地点、还有哪些人等等。之后在网上他们相互之间也商量的差不多了,于是决定奔现。
221年5月的某日晚,王杰与某地的一个酒店内开好了房间,然后邀约了李某、陈某(二女子)、张某(男子)前来赴约。在该房间内二男二女发生了一些不便描述的行为。但是令王杰等人没有想到的是,他们在宾馆的房间里被前来的警察抓了一个正着。二男二女也就这样被带进了警察局。
(涉及隐私,使用化名,上述内容经过润色)。
王杰的行为如何定性?
被带进警局的四人,当然也就如实供述了相关的案情。在该案中,组局由王杰号召,且涉及四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以及相关规定,聚众淫乱罪,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。根据上述的定义,聚众淫乱罪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:
一是:聚众的要求。在此处一般至少有三人以上,可以是男男,可以是女女,可以是男女;二是:淫乱的活动。这里不仅仅是满足x欲,更体现一种追求变态欲望的满足,例如鸡奸等行为。

结合上述案情,王杰在网络上组织、号召了4人,完全符合了聚众的要求;另外王杰在从事此类行为时,从其组织的过程可以看出,这四个并非只是简单的满足x欲,更多的其实是追求一种变态的心理需求,因为在该案中王杰涉嫌聚众淫乱罪。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: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也就是说,在上述的四人中,王杰是组织者,当然属于首要分子。公安机关对王杰涉案情况侦查完毕后,将此案移送给了当地的检察院。但当地检察院却作出了以下的决定:
1、王杰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;2、但是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认罪认罚以及坦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,决定不起诉。

从上述的决定来看,王杰所组织的二男二女多人运动行为当然属于聚众淫乱罪。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,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,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在此需要提醒各位,因为自由裁量权的原因,并非全国各地遇到此类犯罪行为检察院都会一律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2男2女是聚众淫乱罪还是嫖娼?
注:网络图片,与案无关。
如果王杰与朋友出差同住一间房,之后各自招嫖,该如何定性?
如上述假定的情况,现实中或许少见,但并非没有。当然相关的案例,暂时也没有发现。结合聚众淫乱罪的特征,他要求的是三人以上,不仅有聚众更有淫乱的目的。二男性朋友出差,出发奇想,各自招来一个失足妇女。
有学者认为:从目的上来说,二男性朋友有淫乱的目的,为满足变态的欲望,但是二失足妇女只是为了钱而提供x服务。如果在没有事前的沟通、商量情况下,二失足妇女不应当算作“聚众”的数字之内,也就是说,聚众不满三人,当然是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。
其实上述理论观点很好理解,它是从聚众淫乱罪的构成上而言的,但是现实生活中,如果执法部门在遇到这样的情况,说实话,先给你定个涉嫌并进行刑事拘留是没有问题的,至于后期是否真实构成该罪名,也不好说,毕竟这样的行为有违道德,更有违法律,所以也不要以身试法。
写在最后:上述案件中,检察院虽然对王杰涉嫌犯罪行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,但是公安机关依旧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,例如第六十六条之规定:
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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